关于整顿和规范建设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聊城建设工程质量信息网 2008-09-09 10:14:57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


经过近几年的治理整顿,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违法违规建设正在日益减少,无序竞争


局面有了较大改观。但是,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还未实现根本好转,违法违规现象还时有发生。表现在建


设监理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监理工作重视不够,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违


法违规的单位、监理企业不制止、不查处、听之任之。二是有的监理企业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


规和规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任务;有的利用转让资质等级证书、挂靠等手段非法牟利;还有的


监理企业为能争到工程,随意降低监理收费标准,致使不得不大幅降低费用开支,从而导致留不住高技


术人员,监里队伍素质低下,监理达不到规范要求。三是有的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任意压低建


立收费标准;还有的在监理合同文件中任意增定苛刻条款,向监理企业增加额外职责(但不增加,甚至


降低监理费用),造成我市建设监理的不良后果。以上种种行为,不但严重违反了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而且直接扰乱了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


为深入整顿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通知,望各县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见这监理企业认真贯策执行。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市建委自今年起,除全市每年一次的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外,还要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


次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加大本辖区检查的次数,并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违


纪建立行为。


为加强对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自2003年起,在全市实行监理合同备案制(含室外监理企业)。凡


今年5月1日以后签订的监理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监理企业应


将合同文本(全部正副本)及相关文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聊城市城区的工程,凡由


市质量监督站监督的工程,其监理合同报市建委备案,其他工程的监理合同分别报东昌府区或开发区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合同条款,对甲乙双方实行监督管理。


二、各监理企业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监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标准”、“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要求和约定认真做好工程项目监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监理企业的职业行为,现提出以下具体规定:


1、不得减少和简化项目监理程序、工作内容;


2、不得降低监理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的“三控”标准;


3、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标准、禁止随意降价、特殊情况确需降低收费标准的,其收费不得


突破国际按规定收费标准80%的地线。


4、不得欺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协会,搞假合同、暗协议、黑市操作;


5不得规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和行业指导;


6、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应统一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规范文本。监理委托合同签


订(前)后,如确实需要另行签订有关补充监理协议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另行签订。


7、不得为未办理法定程序的工程进行建立。,


三、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或委托监理,并于


中标方或被委托方签订监理合同。甲、乙双方要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为规范建设监理行为,


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建设单位要遵循以下规定:


1、不得违规压低或违约拖欠监理费用;


2、不得强制与监理企业订立“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规范文本以外的假合同,暗协议;


3、不得增订国家监理法律法规以外的苛刻条款,罚扣监理企业;


4、不得干涉、干扰监理工程师正常执业工作;


5、不得允许未经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市外监理企业参与工程监理投标。


四、市外进聊承揽工程的监理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规定和执业要求,
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遵守当地建设监理协会的章程、行业自律协议、倡议,自觉维护当地建设监理秩序,规范自身监理行为,
竭诚为建设单位搞好监理服务;


3、市外乙级以上企业在聊承揽监理工程前,应持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项目总监任职资格
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证件,经批准后,发给“准予投标通知书”,方可
参与当地工程监理投标。工程中标且在鉴定监理合同15日内持工程“中标通知书”、全部监理合同文本、监
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上岗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对市外监理企业
的注册管理,实行一工程一注册制度;


4、市外监理企业在聊只允许以招投标的方式承揽监理工程,不得接受委托监理;


5、对市外监理企业实行准入和清出制。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当地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拒不
服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市外监理企业,要坚决清出聊城市场。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监
理企业(含市外监理企业)、建设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违法违规和
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五、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近期内要做好以下两点工作: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认真做好建设监理专项治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要靠上来,
狠抓一下辖区内的建设监理工作。对建设监理管理仍未明确主管科室的,要尽快明确一个主管监理工作的科室,
以行使政府对建设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2、搞好调查,摸清情况。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对辖区内的监理执业情况
进行一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从事监理的企业个数(含市外企业)、资质等级、技术人员情况、是否已注册
(仅对市外企业)、监理费收取情况、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以上调查情况及《2003年在建工程监理执业情况调查表》,各县(市、区)务于4月30日前柱面报市建委基建科。
市直监理企业在同一时间内直接报市建委基建科。


附:2003年在建工程监理执业情况调查表

同类型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