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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城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聊建质字[200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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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全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决定自2006年起在全市开展创建“建设工程质量水城杯奖”活动,现将《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城杯奖评选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工程质量 水城杯奖 评选
聊城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5月8日印发 |
聊城市建设工程
质量水城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争创精品工程,推动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决定在全市开展创优评优活动,奖名定为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城杯”奖(以下简称“水城杯”奖)。
第二条 “水城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
誉奖(双十佳工程评选并入水城杯奖)。由市建设委员会、市建设工程质量技术协会联合颁发。评选由市建设工程质量技术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水城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
为20-30个,公共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住宅工程各占50%。
第四条 申报山东省“质量诚信、用户满意”示范工程
奖、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和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从“水城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水城杯”奖评选的范围是:聊城市行政区
域内的建设工程。其工程的规模如下:
(一) 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二) 单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
(三) 投资规模大于500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 个别工程达不到评选规模要求(最低不少于2000
平方米或投资不少于200万元),但建筑造型独特,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申报推荐。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二)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水城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法定建设程序。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三)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
性标准。
(四)在施工中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留有质量安
全隐患。
第八条 参加评选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按有关
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到优良等级;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无主要质量通病。
第九条 工程已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质监机构评定为优良等级,能代表全市工程质量先进水平,经过半年的使用检验,未发生质量问题和质量投诉。
第十条 由多家施工企业参建的工程,允许有两家施
工企业申请作为“水城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程量占工程总工作量的30%以上;
(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签署意见后,建设施工企业直接向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技术协会申报;主要参建单位由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企业申报的“水城杯” 奖的有关资料须经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在“水城杯”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并盖章。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内容:
(一)《聊城市建设工程水城杯奖》申报表
(二)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不少于1500字)
(三)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市级优良工程质量证书
复印件
(五) 用户回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 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四条 “水城杯” 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的专家组成。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审查申报材料,查看实体质量和核查工程技术资料,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水城杯”工程,须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举报的工程,问题一经查实,取消“水城杯”奖资格,社会各界无异议的工程,正式定为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城杯”奖。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接受申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委员资格。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对荣获“水城杯”奖的承建单位授予奖杯和荣誉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市建委并给予通报表彰。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水城杯”奖的工程,如工程质量出现较大问题,评审委员会有权做出撤消工程所获荣誉的决定,收回奖杯、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