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82号)和市建委《转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07〕56号)文件精神,现将2008年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检查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和外地进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
二、定期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检查重点:二级及以上企业注册建造师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内企业信息是否审核通过;企业有无《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行为。
(二)勘察设计企业检查重点:注册执业人员、技术骨干及配套人员是否符合标准;外地进甬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进浙、进甬备案手续,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三)工程监理企业检查重点: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是否符合主项资质标准;
(四)招标代理机构检查重点: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含注册造价师)和专职人员是否符合标准,企业有无《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行为。
三、定期检查的相关要求
(一)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所属企业进行自查,并填报《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对列为本次定期检查重点的内容,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核对原件。各地应于2008年9月16日前将特、一(甲)级企业的《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详见附件1)一式二份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我委市场处;9月19日前将二(乙)级企业的《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一式二份和相关证明材料报我委市场处。
三(丙、暂定)级企业的定期检查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三(丙、暂定)级企业的定期检查情况和《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2)及电子文档于9月30日前上报我委市场处。
(二)浙建法〔2006〕82号文件中“违法违规”是指企业在2007年度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并经行政处罚的;“市场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在2007年度被国家、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内容应为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所列条款。
(三)各地在上报特、一、二(甲、乙)企业定期检查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的同时,请一并上报《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初审意见汇总表》(详见附件3)及电子文档。
附件:1.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
2. 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
3. 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初审意见汇总表
4.勘察设计企业定期检查表
二○○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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