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东营建设信息网 2008-09-08 14:22:20

东政办发〔200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有关部门( 机构)职责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晌应

4.1  分级口向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医疗卫生救助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施行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事故(不含电力、水利、交通、铁路等专业工程)。

胜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大学、济军生产基地分别负责所管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县区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建筑业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市、县区政府为主,实行市、县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救援装备和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分为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等。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急支持保障机构为市宣传、安监、公安、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建设、市政、房产管理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由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组成。各县区政府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捍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

2.2  有关部门( 机构)职责

(1)市安监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交通管制和维持治安秩序,武警部队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群众转移工。

(3)市建委组织消防、事故单位和有关安全、质量、燃气专家 ,对救援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同时制定救援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武警支队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组织参加援助工作。

(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检疫工作。

(6)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劳动保障局、民政局、有关保险机构,负责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建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宣传、安监、公安、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市政、房产管理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要及时将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建委。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建委要及时通报相关县区政府及部门、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立即报告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建设局(委)。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迅速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3.2  预警行动

市、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市安委会和市建委。

4  应急晌应

4.1  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7.1)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区政府、县区安委会办公室或县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县区政府要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 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救援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应急队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2.1  市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4.2.2  市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市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 发生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事发地县区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检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指挥部负责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负责指导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建立政府与企业、社区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

(3)负责秩序维护和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态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9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4.1O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队伍方可撤离现场,事发地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2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安委会、建委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市安委会。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安监局和建委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各级应急救援指捍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

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上报,重要信息变更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人员要保证通信畅通,并掌握本地

或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市、县区政府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后备队伍。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2  救援装备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和各建筑业企业要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 .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市卫生局必须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2.4  资金保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协调解决。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市安委会、市委宣传部和各县区政府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能力。应急管理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市安委会办公室、建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业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

6.5  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 重伤 ),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 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4)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市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县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4)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本预案应及时修订完善。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7.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设  工程  安全  预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胜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大学,东营军分区,济军生产基地。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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