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建设局、计划局、监察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用东营建设的不断深入完善,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逐渐突出。加强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对当前我市建筑业发展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培育和完善我市建筑市场,有效规避工程建设中的经济风险和质量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我市工程建设中实行担保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担保制度推行的范围及总体安排 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在实施中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2005年7月1日起,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全面推行各类工程担保制度;其他新建项目必须实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2006年7月1日起,全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担保制度全面推行。 二、工程担保的形式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在工程建设中实施以下担保类型:投标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 (一)投标担保 投标人在工程招标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供担保,保证投标人按时报送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签订承包合同。不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视为不响应招标而取消其投标资格。 投标担保额度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具体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书和投标保证金等方式。 (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业主(建设单位)和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分别对履行合同做出经济承诺。业主支付担保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应对等实行。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书和履约保证金等方式,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方式。采用担保书和同业担保方式的,担保额度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的,担保额度一般为合同价的5%。 业主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机构出据担保书的方式,应是全额担保,也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金额应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财政投资项目按照有关审计规定实行审计前担保和审计后担保两阶段。 (三)分包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 分包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即承包人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劳动者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劳动者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承包商付款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等形式。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三、加强对工程担保制度的监督管理 各级有关部门要确保有关担保制度的贯彻落实。凡未按要求提供承包人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的,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造成拖欠工程款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将在全市通报。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暂停其他新开工项目手续的办理。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方案。 二○○五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