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建发〔2005〕54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队伍文明行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建筑施工队伍文明行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队伍文明行为的管理,防止和杜绝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保障建筑行业创建文明城市及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人员道德行为规范、仪表容貌标准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生活区建设职工文化活动室或职工夜校,配备电视、报刊、象棋、扑克、图书等娱乐学习用品,积极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极大地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
第五条 施工单位要为施工人员制作标明单位、姓名、编号的证卡,并随身佩带。有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配备统一的工作服。
第六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职工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防止拉关系、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
第七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职工队伍的公共道德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严禁穿戴不整、随地大小便、乱扔杂物、乱串马路、攀折花木、践踏绿地、损坏公共设施、污言秽语、酒后闹事等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职工队伍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严禁行贿、赌博、嫖娼、偷盗、抢劫、打架斗殴等违法和扰乱社会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九条 凡施工单位违反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职工队伍中出现不正之风与不文明行为的,年度信用考评减分,取消单位年度评选资格,所在工地取消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资格。
第十条 凡施工单位违反上述第八条规定,职工队伍中出现违法或扰乱社会治安事件的,一律曝光、年度信用考评减分、取消一切评先资格。若发生聚众闹事、打群架等治安案件的,除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外,给予停止承接工程6个月以上的处罚;本市企业一年内资质不得升级、增项的处罚,市外企业一律清除出东营建筑市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东营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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