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建发〔2005〕56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政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燃气在我市城乡的迅速普及,燃气器具品种不断增多,销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燃气器具市场出现了假冒伪劣、缺少安全保护功能的产品等许多问题,给燃气用户的使用带来潜在的危险,形成了安全隐患。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扎实推进“平安东营”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山东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审查验收,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二、在东营市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在条件成熟时设立专门的燃气器具市场,要求所有的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必须到该市场经营,而对于进入该市场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具备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邮编、联系电话、使用说明书、所执行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技术标准代码、出厂合格证等。 三、在我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其产品生产厂家必须设立维修服务站,并到市燃气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燃气器具生产、经销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贴在产品和外包装的醒目部位;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应当与列入《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适配产品目录》的产品种类、型号相符。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不得伪造、涂改、冒用、买卖或者转让。 五、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六、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其他产品须提供经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三)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地设有维修点,能向用户提供必要的维修服务; (四)产品附有保修卡、中文使用说明和中文警示说明。 七、燃气器具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生产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机构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提供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其他产品,提供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二)生产和经销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有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 (四)在东营市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者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进口的燃气器具应当出具由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报告。 八、燃气器具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或者为销售而陈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器具: (1)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的; (2)未按规定贴置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的; (3)所贴置的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与产品种类、型号不符的。 九、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纳入目录管理的,未进行准销目录年检的燃气器具不得在东营市场上销售。 十、本通知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烘烤器、空调器、取暖器等器具,以及家用燃气报警器等产品。 十一、对违反以上规定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燃气器具中可燃气体报警器执行标准代换情况 二ΟΟ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燃气器具中可燃气体报警器执行标准代换情况 1、GB15322.1-2003代替原GB15322-94中试验气体为甲烷或丙烷部分。 2、GB15322.2-2003代替原GA127-1996中试验气体为甲烷或丙烷部分。 3、GB15322.3-2003代替原GA127-1197中试验气体为甲烷或丙烷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4、GB15322.4-2003代替原GB15322-94中试验气体为氢气或一氧化碳部分。 5、GB15322.5-2003代替原GA127-1996中试验气体为氢气或一氧化碳部分。 6、GB15322.6-2003代替原GA127-1197中试验气体为氢气或一氧化碳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