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配套设施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东营建设信息网 2008-09-08 14:17:15
                                        东建发〔2005〕65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把好燃气配套设施工程的审批关和验收关,确保燃气安全运营,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燃气配套设施工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配套工程设施,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商业、生产厂的配套燃气管网,燃气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二、从事燃气配套工程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燃气配套设施工程。
    三、设计单位在对燃气配套设施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时,要按照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安装带有安全自动化监控系统的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的具体位置。
各建设单位停止安装非安全自动化监控系统的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
    四、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配套设施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先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燃气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先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手续。
    工程建设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配套设施工程没有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燃气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配套设施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审图资格的单位审查。图纸审查部门要对燃气设施工程重点实施审查把关,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配套设施工程在竣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安装好符合有关要求的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
    六、燃气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燃气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严格把关,对没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的燃气配套设施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和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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