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建发〔2005〕84号 三县及河口区建设局: 为加快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使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现将有关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建的依据与考核标准 创建的依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活动实施方案〉 和〈山东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鲁建发〔2002〕10号。 考核标准:山东省园林城市标准 二、申报条件 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可申报省级园林城市。 (一)县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并实施3年以上; (二)县区人民政府对照《山东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 三、申报程序 (一)县区人民政府向市建委提出省级园林城市验收申请,市建委审查后报省建设厅。 (二)县区申报省级园林城市,需经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向市建委提出推荐意见,市建委审查后报省建设厅。 四、申报材料 (一)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区)情况的报告; (二)县区所在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推荐意见; (三)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四)园林绿化及城市建设管理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的有关情况说明。 五、申报时间 省级园林城市的评选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年的3、4月份,命名时间为10月份以后,2005年为评选年。 六、考核办法 省建设厅接到申请后,对申报城市统一组织城市绿化航空遥感测量,根据航空遥感测量结果、环境质量指标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城市,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七、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山东省园林城市(区)”实行复查制,每3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山东省园林城市(区)”称号。 创建园林城市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也是适应当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形势需要、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县区要本着为人民服务、对群众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创城活动的组织领导,切忌生搬硬套、形式主义。要注重科学规划,困地制宜,讲求实效,杜绝浪费。通过创城活动,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活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使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全省城市绿化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和景观环境质量为目标,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努力实现我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目标。 二、活动范围 中心城由市市政局负责组织申报,三县及河口区由市建委负责组织上报。 三、申报条件 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可申报省级园林城市。 (一)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区)实施方案,并实施3年以上; (二)市、县人民政府对照《山东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 四、申报程序 省级园林城市的评选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年的3、4月份,命名时间为10月份以后。 (一)市、县人民政府向省建设厅提出省级园林城市验收申请。 (二)县申报省级园林城市,需经设区的市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向省建设厅提出推荐意见。 五、申报材料 (一)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区)情况的报告; (二)县所在设区的市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推荐意见; (三)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四)园林绿化及城市建设管理达到园林城市标准的有关情况说明。 六、考核办法 省建设厅接到申请后,对申报城市统一组织城市绿化航空遥感测量,根据航空遥感测量结果、环境质量指标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城市,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七、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市、县,报省政府批准,命名为“山东省园林城市(区)”,颁发奖牌和证书。 八、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山东省园林城市(区)”实行复查制,每3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山东省园林城市(区)”称号。 创建园林城市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也是适应当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形势需要、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县区要、各有关部门本着为人民服务、对群众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创城活动的组织领导,切忌生搬硬套、形式主义。要注重科学规划,困地制宜,讲求实效,杜绝浪费。通过创城活动,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