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建发[2004]172号
各县区建设局,东营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东营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东营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东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但未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中标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到市建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本企业驻东营办公场所证明。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市建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第七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承揽业务中标后不办理进东营备案登记手续的,作为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管理外地企业,不得歧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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