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东营建设信息网 2008-09-08 14:16:41
                                       东建发[2004]182号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东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三日
 


                       东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直部门、单位和中央、省驻东营市单位以及中心城规划区内冠以“东营市”或“东营”的各类企业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该工程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并提出质量确认报告。质量确认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五)有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文件、进场试验报告及抽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认定证书。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报送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到备案机关领取《竣工验收报告表》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督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监督机构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四)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质量确认报告;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出具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九)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十一)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准予备案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备案专用章。不予备案的工程,则发给建设单位不予备案告知书,说明理由,限期整改。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由备案机关存档。建设单位凭备案机关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到房产、供水、供电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抽查情况,各项功能性指标及试验的监督情况,抽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情况,建设单位组织竣工质量验收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所办一切后期手续。备案机关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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