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建发〔2005〕50号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建设局、监察局,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市建委、市监察局联合制订了《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2、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评审标准 二ΟΟ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的资格预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第五条 资格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人员,或聘请的人员组成,组成人员须为工程管理、技术、经济等中级以上的专业人员,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 与投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投标报名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向招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时,应同时报送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接受投标人报名。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须知。资格预审须知应包括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的方法和详细标准。 (二)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包括企业资质和信用证明、已完工及在建类似工程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组织机构(拟投标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等)的简历及业绩、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当符合招标公告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在7个以上时,招标人需要依照本办法进行资格预审;当符合工程招标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在7个以下时,应全部参加工程投标;少于3个时,招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组织招标。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投标申请人凡符合资格预审评审标准中必要条件的,即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一般应全部参加工程投标;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由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从中选择不少于7名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条 资格预审采用定量评审法,即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制定的定量评审指标打分,并按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投标申请人,不得少于7名;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较多时,也可从中随机抽取选择不少于7名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须重新组织招标。 资格预审定量评审标准附后。 第十一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有关资格预审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拟投标项目经理业绩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有关内容必须齐全且一致。不符合要求的、删改的、辨认不清的不予计分。 (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 (二)经招标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的项目中标通知书; (三)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证明)或备案文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须为正式合同示范文本); (五)国家、省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及文件; (六)工程项目有关施工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日志及其他施工资料; (七)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提交时间后提供的材料无效。 投标申请人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该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由招标人负责组织考察,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拟投标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作单位与现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与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现工作单位聘书、劳动合同,并已经过公证(鉴证),否则无效。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日期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评定证明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备案文件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日期为准。 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的房屋建筑同类工程是指主体层数、结构、建筑面积类似或相近的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同类工程是指与招标基本情况相近的工程。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有效时间,“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时,招标人不得以高于招标工程实际的资质、业绩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在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和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内容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条件。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经全体成员签字的评审报告,并作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预审的基本情况,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名单,评审的程序、方法; (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 (三)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含评审记录表等); (四)经资格预审确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 (五)资格预审过程中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告知合格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同时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同招标文件一起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未备案的不得进入下一招标程序。 招标文件一般应在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前编制完成。 第二十条 开标时拟投标的项目经理应与资格预审时的一致,否则视为投标申请人自主放弃投标权力,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管理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发现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及市现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评审标准 一、资格预审必要条件: 1、投标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资质有效,符合注册经营范围; 2、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拟投标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符合要求; 3、投标申请人、拟投标项目经理没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加投标活动; 4、投标申请人、拟投标项目经理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登记备案手续; 5、拟投标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没有被投标押证; 6、投标申请人、拟投标项目经理没有其他违法行为被限制投标的。 上述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投标申请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则为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二、资格预审定量评审的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一)投标申请人(满分40分) 以下计分以上两年度(含)为限。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称号(6分) 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类协会授予荣誉称号的,省级(含)以上的得2.5分;市级的得2分。 2、资质等级(3分) 资质等级满足工程要求得2分,高一个等级的加0.5分。 3、质量安全体系认证(4分) 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得2分;通过安全资格认证合格的得2分。 4、质量业绩(6分) 完成的同类工程获“金洲杯”称号的,一个工程得2分,每增一个工程加1.5分。 在东营市内完成的同类工程获“泰山杯”(省优质工程)及以上称号的,一个工程得2.5分,每增一个工程加2分。 5、安全业绩(5分) 在东营市内完成的工程获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一个工程得1.5分,每增一个工程加1分。 在东营市内完成工程获山东省安全文明工地及以上称号的,一个工程得2分,每增一个工程加1.5分。 6、社会信誉(6分) 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申请人的年度信用考评情况,分四个等级分别得分。 A级(优秀)6分;B级(合格):3分;C级(不合格):0分。没有提供信用考评等级的按C级计分。 7、市场行为(10分) 投标申请人的不良行为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扣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7分。已按规定解除的不计。 (二)拟投标项目经理(60分) 以下计分以上三年度(含)为限。 1、质量业绩(10分) 完成的类似工程获“金洲杯”称号的,一个工程得3分,每增一个工程加2分; 在东营市内完成的工程获“泰山杯”及以上称号的,一个工程得4分,每增一个工程加3分。 2、安全业绩(8分) 完成的工程获东营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一个工程得3分,每增一个工程加2分; 在东营市内完成的工程获山东省安全文明工地及以上称号的,一个工程得3.5分,每增一个工程加2.5分。 3、荣誉称号(5分) 获东营市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得2分;获山东省级及以上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得3分;获东营市十佳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得4分。 以获得的最高荣誉计分,不重复计分。 4、资质等级(6分) 资质等级满足工程要求得5分,高一个等级的加0.5分。 5、项目管理班子(5分) 拟组建项目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力量,资格预审委员会满意得5分,基本满意得3分,不满意得1分。 6、社会信誉(6分) 招标人根据对拟投标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人员素质、信用情况等,分三个等级打分。 一类:5-6分;二类:4.1-5分;三类:3-4分。 7、市场行为(20分) 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扣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条记录扣7分。已按规定解除的不计。 (三)说明 1、评分标准所称的类似工程以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专业分类为依据,评分时先判断招标工程属于房建、市政等工程中的哪一类,如获奖工程为同一类工程,即判为类似工程。 2、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无法提供原件核查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发文)部门盖章确认。 3、投标申请人、拟投标项目经理业绩,同一工程以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 4、评审标准中的投标申请人和拟投标项目经理分值设置的权数经批准后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情况确定。投标申请人分值可取范围30-50分,拟投标项目经理分值相应可取70-50分,总分为100分。 三、资格预审合格的标准 投标申请人只有在各方面条件均达到招标人要求的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60%以上定量评审标准条件的,才视为资格预审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