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建发[2003]220号 各县(区)建设局、外地建委驻东营办事处,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推动了全市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但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为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阻碍了建筑业健康发展,直接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各县区建设局、工程参建有关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当作当前各项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各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要组织专门人员研究办法,制定措施,筹措资金,想方设法解决拖欠问题。当前,要集中一切精力重点解决农民工的工资发放,对拖欠工程款自2004年起利用2年时间基本清理完毕。清理时要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防止形成新的拖欠。 二、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积极协调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鼓励建筑业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恶意拖欠、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业主,要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文件精神,依法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要把政府投资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理拖欠的重点,形成拖欠的工程项目,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财力,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同时严格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凡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不办理施工许可。 三、加强对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 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必须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任务。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外地建筑劳务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必须持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管理。到县区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同时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接受当地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建筑劳务的,要经建设单位同意,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 四、加强对建筑市场劳务用工行为的监管 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发包时,要公开发布信息,并进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劳务队伍,签订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部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自行组织工人施工或劳务企业组织用工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务协议,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合的责任等,特别对劳动报酬要明确工资标准、发放时间及发给方式。 各企业要加强内部劳务管理,对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要向农民工说明拖欠原因并征求意见,同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人员上访,对发生集体性、突发性上访的施工企业,由法定代表达人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解决,对出现严重后果的要承担主要责任。 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项目建成后,凡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企业,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房产管理部门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视情级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建筑业企业所得工程款须优先偿付拖欠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以及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经济处罚,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半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一年内在承接工程时任何奖项不得加分,并视情节对企业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地企业一律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两年内不得在我市继续承揽工程任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建设、施工单位要围绕各自工程,立即对工程款拨付和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各县区建设局更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县(区)工程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资金缺口大、出现拖欠的及早解决,防止问题扩大。因领导不力,处理不当,造成群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认真受理对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中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负起责任,设专人负责企业和民工的举报和投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切实做到专人负责,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解释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态度蛮横,防止激化矛盾。 二00三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