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建发[2004]73号
各县区建设局、计划局、财政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精神,维护我市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纠正和防止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东政办发〔2004〕14号)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把施工许可关、建设过程关和竣工验收关,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工程实施阶段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5月底前凡未按照《关于开展建设领域拖欠调查摸底的通知》要求对施工企业上报的拖欠工程款数额予以确认,并签订还款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建设单位,其新建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实行建设单位按约支付工程款承诺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中标通知书或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签订《东营市建设工程按约支付工程款承诺书》(附件一)。同时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已付工程款明细及付款凭证原件及施工单位收款凭证原件,未偿还部分还应提交还款协议,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中标通知书或发放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企业也应参照本通知担保书内容与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签定按约支付分包工程款、劳务工资承诺书。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及时签证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及时拨付工程结算款。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房产管理部门要在经营许可、资质年检、房屋预售许可、综合验收、房屋确权等各个环节,审查项目工程款的拨付情况,凡存在拖欠情况的,将立即暂停开发项目所有审批手续,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予通过。其他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于发现业主或投资人抽逃建设项目准备资金形成拖欠、不按合同约定拔付工程款的,要立即下达停工令,并暂停一切相关审批手续。
四、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组织工程验收的必备条件。凡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一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必须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填报《东营市建设工程竣工前工程款按约支付证明表》(附件二),同时应附该工程的付款明细及付款凭证,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东营市建设工程竣工前工程款按约支付证明表》作为工程资料,一并存入工程竣工档案。
五、施工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做好防止施工过程的拖欠工作。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现象,应及时通过经济、法律等各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可以暂停施工。严禁以拖欠分包工程款、拖欠工人工资和材料设备供应款等形式转嫁拖欠工程款风险。各施工企业要如实上报被拖欠工程款情况,如实出具有关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证明。凡存在隐瞒拖欠工程款情况不上报或者为建设单位出具无拖欠工程款虚假证明的,其被拖欠工程款部分由本企业自行解决,并一律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企业资质年检、招标投标等信用考评范围。引发农民工上访且影响恶劣的,将降低或取消其资质证书,市外企业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六、对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开发企业及其他建设单位,一经查实,对单位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在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拖欠项目予以停工,停止评优树先资格,对拖欠单位的其它建设项目停办所有建设审批手续。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降低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附件:1、东营市建设工程按约支付工程款承诺书
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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