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东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来源:东营建设信息网 2008-09-08 14:16:05
                                     东建发[2004]74号

各县区建设局、计划局、财政局、监察局、房产局、人行支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目前,我市建设领域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起的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造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了我市投资环境的建设和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省和市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精神,实现省政府提出的用三年的时间解决好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奋斗目标,建立长效约束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研究决定设立东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在3年清理拖欠工程款期间,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招标手续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工程计划投资额的2%存入工程所在地财政专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旦发生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用工资保证金偿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该款项从工程款中列支,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但不得影响工程款的正常拨付。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成竣工结算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将该保证金全部或支付后的剩余款项及利息退还建设单位用于支付工程款。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抵顶建设单位的应付工程款。
    三、对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招标、施工许可等手续。
    四、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主体验收、竣工备案等手续。
    五、房产管理部门须凭计划审批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方可办理房屋确权手续,否则不予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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