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建发[2004]132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直各施工企业,外地进驻我市各施工企业: 2004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及市的统一部署,全市积极开展了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经过各级清欠办的努力工作和有关施工企业的配合,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94号文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4]29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纠正和防止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东政办发[2004]14号)文件规定的2003年底前形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在今年6月底前清理完毕的目标已基本完成。根据省里的统一要求和我市清欠工作的计划安排,现就清理农民工工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是国家、省及市政府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是为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做的实事、好事,各有关单位要在清理完2003年底前形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基础上,周密安排,继续认真排查,避免有遗漏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没有清欠到位。各有关单位要安排专人督办此事,对工作不力、排查不细导致出现农民工投诉的,要向市清欠办写出书面报告。 二、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2004年以后在建或新开工的建设项目不得再发生新欠。各单位要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制约机制,除清理解决完2003年底前形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外,确保2004年以后在建或新开工的建设项目不再发生新欠。对于防欠措施不力, 2004年以后在建或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尤其是自7月1日起再发生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的施工企业,一经查实,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全市通报,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年度内一律不准参加新建工程投标、降低(吊销)资质等处理。对防欠不力和发生拖欠严重的企业,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上报市清欠办,适时公开曝光,处理一批。属市内企业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承揽新开工项目;属市外企业的,一律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三、各县区对受理的每起农民工投诉,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不等不推不靠,认真调查处理,安排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及时委托监理或造价咨询机构核定;发生劳动纠纷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实施仲裁或起诉至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拖欠数额。对于拖欠事实清楚的,原则上从受理到办结不超过2个工作日。 四、市直各施工企业、外地进驻我市各施工企业对清理解决2003年底前形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及2004年以后在建或新开工的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认真的排查,搞好总结。各县区也要组织辖区内所属施工企业在排查的基础上搞好清欠总结。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总结内容主要包括:本企业施工的工程项目(各县区为辖区内所属工程项目)拖欠及清欠的基本情况;清欠和防欠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清欠和防欠好的建议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其他需要总结说明的问题。 五、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总结于7月5日前报送市清欠办。其中各县区所属施工企业总结一式三份,各县区、所属施工企业各留存一份,报市清欠办一份;各县区、市直各施工企业、外地进驻我市各施工企业总结一式三份,各县区、企业各留存一份,报市清欠办一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于排查工作不力和总结不重视的单位要按照清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联系人:李兆仁联系电话:0546-8318907)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