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建发[2002]1号 各县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切实施行好“两书一证”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制度,把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于2001年7月4日以建设部令第90号发布,山东省建设厅于2001年8月3日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鲁建办字[2001]25号)。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精神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馆 (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 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申请、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查验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并将此作为核发规划许可证、办理项目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的依据之一。 三、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通知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4、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 四、经城建档案馆(室)工程技术人员审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合格并接收进馆后,建设单位持城建档案馆(室)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涉及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城建档案馆 (室)要组织管线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实测、验收,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六、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竣工验收时尚未形成的建设工程备案文件、工程决算书等文件材料报送城建档案馆(室),经审查合格,由城建档案馆(室)核发省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工程交付使用和建设单位办理房产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七、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须定期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 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2、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3、《东营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及归档内容》。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