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建发[2002]43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单位: 现将《东营市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 东营市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更好地实施《东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第58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工程造价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事业工程; (三)住宅建设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工程造价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事业工程是指: (一)市政工程 1、道路、桥涵、隧道、防洪堤等工程项目; 2、排水设施及污水处理等工程项目; 3、路灯设施等工程项目。 (二)公用事业工程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办公楼、综合楼等项目; 6、公共停车场、保养厂(场)等项目。 (三)园林绿化项目 (四)环境卫生项目 l、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等项目; 2、垃圾转运站等项目。 第五条住宅建设工程,不包括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项目: (一)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五)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