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建发[2003]160号 各县区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市民的生活环境质量,经研究决定,现将关于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车辆带泥上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出入口与城区干道之间的临时道路地基素土夯(压)实后,用30厘米厚、2:8灰土做基础,面层必须用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石子(硝)或厚度不小于8厘米的混凝土硬化。 二、施工单位按照《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东建[2003]116号),在工地出入口处建洗车台(槽),配备洗车设备,设专人负责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洗,确保驶出车辆清洁卫生;对施工现场内的道路、场地用混凝土或石子(硝)进行硬化,达到无裸露施工;进出工地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禁止沿途撒漏,污染市容。 三、建设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予办理城区干道开口审批和临时占地审批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四、施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全市通报批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并取消本工程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项目经理停接工程的处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处理结果记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不良行为档案,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运输车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车辆带泥上路工作的领导,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大局,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坚决杜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车辆带泥上路。 二00三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