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墙改与建筑节能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型墙材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完成省政府制定的年度节能减排任务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特发布如下公告:
1、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所有民用建筑竣工工程必须达到节能标准,取得《山东省建筑节能认定证书》,否则,不得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2、全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一律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必须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并经全省统一认定,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3、动员全社会进行监督,鼓励群众及业主举报,凡举报属实的建设工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咨询、举报电话:3357611
2008-8-1 9:58:27 aihouyus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