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办管函[2006]241号
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部令),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06]65号)的精神,现就我省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书范围
凡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的企业,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换发证书。
二、换发证书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换发证书的企业应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申请表》(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下载),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1、2004年12月1日前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149号部令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www.ccost.com)完成网上申请。
2、2004年12月1日后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将取得资质证书后有关资质变更内容在网上做相应修改、完成网上申请,并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资料一份、网上申请材料及Word电子文档于2006年11月1日前报省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层)。
(三)对建设部准予换发证书的企业,将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交省建设厅,统一到建设部换领新的资质证书。
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原证书作废。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OO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