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价字[2001]15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我厅颁发的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1]135号)(以下统称本计价依据),是全省统一计价依据,全省必须统一执行。现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在广州市执行本计价依据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1年11月1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省投资为主和中央委托省管的建筑工程项目,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按本计价依据计价。2001年11月1目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二、鉴于广州市建委提出广州市属项目面广量大,执行本计价依据需一定准备时间,希望适当推迟执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广州市属项目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本计价依据。
三、社会保险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广州市政府穗府办[1995]92号文件规定缴纳。在编制工程标底和预算时,按《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有关取费标准执行;在工程结算时,按项目实际缴纳的费用计算。
四、堤围防护费(防洪工程维护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取费标准按不含税工程造价0.13%计算。
五、文明施工费,属其他措施项目费,其指导性费用标准已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列出,具体工程的计费标准要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由施工企业包干使用。费用内容主要包括:硬地施工、洗车台、洗车用水、排水沟、围墙、大门、厨厕贴瓷片,及其拆除、废料外运等费用。
六、预算包干费,属其他措施项目费,其指导性费用标准已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列出,具体工程的计费标准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由施工企业包干使用。费用内容主要包括:施工雨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米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料费;工程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2米以内挖土方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地下室和特殊工程)等。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措施项目费,除上述规定外,均按《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执行。
八、人工单价,广州市现行的人工工资单价为:一类工30元,二类工28元,三类工25元。
九、主要材料价格,参考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其它材料价差系数为0。
十、机械台班价格,参考附件。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 src="" border=0>广州市建筑工程机械台班价格表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