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价字[2002]2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第1页),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筑工程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
(一)省建设厅颁发的省统一计价依据,包括计价办法、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综合定额等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由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的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三)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省政府发布的第40号令《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公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当地价格参考价。
三、招标投标工程一般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省建设厅颁发统一的工程计价办法,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等进行编制。
四、发包人必须具有二名以上造价工程师方能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