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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档案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区(市)城建档案馆(分馆或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纽带、建设系统各部门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档案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六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实行准入和全员培训上岗制度。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枣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处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滕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全市城建档案资料的存储、利用和咨询、服务中心。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城建档案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
(三)收集和保管全市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资料;
(四)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地上杆线及地下设施进行普查建档,对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维护,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上杆线及地下设施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六)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实施预验收,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七)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等工作的需要,开展城建档案编研和开发利用工作;
(八)开展城建档案学术研究与交流。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接收范围
第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等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河道、水质净化工厂、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环卫设施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的线路、站场、桥梁及机场、码头和港口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城市绿化、公园、苗圃、古建筑、庙宇、楼阁、文物古迹、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城市标志性设施、观赏浏览设施及城市雕塑设施等工程档案;
6、城市防洪、抗震、消防、环境保护、人防等工程档案;
7、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等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建管、质监、造价、招投标、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
(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印发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档案、枣庄市中心城区城建档案以及其他区(市)重要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各区要定期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向枣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和验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一)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本办法第十条(二)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办法第十条(三)规定的基础资料,由市、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合同签订手续:
(一)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前,建设单位必须先到市、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利用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证明材料,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定点手续;
(二)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合同书》;
(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报建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查验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合同书》,并作为核发规划许可证、办理项目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合同书》的签订作为一项基建程序,纳入工程建设程序集中办公一站式服务窗口,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合同书》的签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跟踪指导制度。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定期检查指导,或指派专人进驻工地。
第十六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重要的城建档案还须利用原件制成磁盘、光盘一并报送,并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从工程立项时起,就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
第十八条 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竣工图与竣工测量和竣工验收文件、声像、缩徽品、电子档案等;
(二)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落成实体同步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绘;
(三)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照片或录像。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四)绘制工程竣工图,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北京座标系、黄海高程系实测数据。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相关责任人签章;
(五)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
第十九条 实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向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预验收。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市直单位以及枣庄市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工程所在地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配合。以上范围之外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预验收,由所在地的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须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要求的,领取《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凡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的工程,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将该项工程的竣工档案材料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并领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颁发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正本发放、房屋确权和今后利用档案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后3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图报送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由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改造、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四条 城市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凡无竣工档案或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由产权单位收集、整理或者由专业部门重新绘制,并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暂由建设单位妥善保管工程档案,并不得损毁、遗失,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编制检索工具,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逐步采用新设备、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保管城建档案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规定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垂死挣扎、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并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馆舍,应严格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设计、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查阅有关城建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目录,有计划地编纂城建档案资料,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建档案的社会利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有偿使用费,收取的费用用于发展城建档案事业。
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及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事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规划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贫嘴贱舌上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丢失、出卖转让、擅自提供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请客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枣政发[1986]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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