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质监字〔2007〕9号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情况通报及资质就位工作
工作
各市质监站: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于07年3月11日在济南、青岛、淄博、枣庄、聊城、烟台六个考点同时举行,全省共有17市334家检测机构的5379人报名参加考核,总计9070人次。在各考点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考核工作圆满完成,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济南、青岛等六个设置考点的市质监站高度重视本次考核工作,认真负责,严格管理,分别成立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筹备考点的各项准备工作,想方设法为参加考核的其他市检测人员提供良好周到的服务,为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各考点学校对考核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严格按照省建管局统一要求设置考场,精心安排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监考人员,保证了良好的考点秩序和严肃的考场纪律,圆满完成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工作任务。青岛、枣庄、淄博市质监站主动联系考点学校附近宾馆,为外地参考人员提供方便;聊城市质监站根据考核人员名单提前安排好宾馆住宿房间,减少了外地考核人员入住宾馆的时间,为他们积极应考创造了有利条件。
大多数参加考核人员能够持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各考点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监考守则》和《考场规则》,各考点秩序井然,考场纪律良好。
经阅卷统计,全省共有7665人次考核合格,1096人次考核不合格,违反考场纪律成绩作废及缺考的为309人次,全省总合格率为84.5%。
二、存在的问题
1、部分检测人员对规范、标准的学习有待加强
通过阅卷发现,部分检测人员对相关检测领域的规范、标准的基本要求不清楚,对检测方法流程不了解,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步骤掌握不够,检测人员业务素质亟待提高,对规范、标准的学习有待进一步加强。
2、个别人员未带身份证原件
济南考点8考场、23考场、青岛考点5考场,共三人未带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取消上述人员考试成绩;上述考场监考人员准许未带身份证原件人员参加考试,违反了省建管局有关规定,对上述考场监考人员提出通报批评。
3、部分人员严重违反考场纪律
枣庄考点6个考场的13人分别在考试过程中串卷;济南考点16考场3人及18考场2人、淄博考点1考场1人及21考场1人、枣庄考点26考场1人考试过程中作弊;青岛26考场1人不听劝阻提前3分钟离开考场;烟台考点14考场2人试卷多次涂改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座号,上述人员考试成绩作废。
4、少数人员试卷中夹带附纸
济南19考场1人、淄博13考场1人及23考场1人、枣庄18考场1人试卷中夹带附纸,附纸上在试卷密封线外注明姓名、单位、准考证号等的内容,上述人员成绩作废。
三、下一步考核工作的要求
1、进一步加强检测人员业务知识学习,重点掌握相关检测标准及操作规程
通过考核发现,不少检测人员对相关检测领域的基础知识、规范、标准理解不深,掌握不够,业务能力应进一步加强。今后各市质监站要在工作中加大力度,引导检测人员形成学规范、用规范的良好风气。各检测机构应重视检测人员业务学习和技术能力的提高,不断增强检测技术能力。
2、进一步加强对考场纪律的管理
少数检测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考核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学习中片面以应考应试为目的,不重视检测规范、标准和基础知识的理解与掌握,不注重实际业务能力的提高,存在学习效果不好,考场作弊的现象;个别监考人员不能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和《考场规则》的要求。今后,在检测人员培训效果考核中,各设置考点的市质监站要进一步加强对考场纪律的管理,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和《考场规则》的要求,确保检测人员考核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3、省质监总站将继续组织检测人员培训效果考核
通过组织检测人员考核,有力地促进了检测人员的业务学习,有效地提高了检测人员对规范、标准的掌握,增强了检测人员业务素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今后,省质监总站将继续利用培训效果考核,进一步树立全省检测人员积极学习业务的良好风气,不断提高检测人员技术能力,推动全省检测机构技术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计划于07年6月开展第二次全省检测人员考核。参加考核的检测人员应明确考核目的,要以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能力为主线,以达到应知应会为基础,以掌握相关检测基础知识和规范、标准为重点,切实掌握试验操作技能,达到胜任检测岗位能力的要求。关于考核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4、考核结果合格人员手册的办理
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要求,检测人员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省质监总站将对考核结果合格人员颁发《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各市质监站负责统一领取并填写所属检测机构考核合格人员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与检测人员准考证及考核合格项目核实无误后,于4月30日前到省质监总站办理《检测人员管理手册》。
四、近期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总体安排
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人员数量符合《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和附件二规定的检测机构,具备了检测机构资质的申请资格。拟申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于5月15前将资质申请材料报所在市质监站,各市质监站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于6月20日前对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于6月23日前将符合《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标准的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资料交省质监总站。省质监总站将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争取在7月底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之申请人。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