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鲁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济南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 2007-06-11 00:00:00

进鲁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外进行工商注册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进入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外地进鲁备案管理工作,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负责检测机构进鲁年度备案具体工作。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进鲁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备案工作。

 

第四条  申请进鲁备案的检测机构应向省质监总站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鲁申请表》一式三份;法定代表人对进鲁检测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二)工商注册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与所备案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计量认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且在有效期内。

 

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进鲁检测机构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鲁备案证》。

 

进鲁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备案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条  进鲁检测机构取得进鲁备案证后,应按所承担的检测项目到各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实行单项工程检测项目备案的方式,单项工程检测项目完成,该备案证明自然失效。未在工程项目所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在承担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开始前7日以上,到检测项目所在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鲁申请表》一份,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进鲁检测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任命书复印件一份,与所备案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资质证书、计量认证复印件一份,且在有效期内;

 

(三)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四)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明、身份证、劳动保险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拟承担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检测机构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检测项目所在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申请备案机构的人员情况、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情况进行核对,对其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其在检测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向省质监总站报告并抄送其注册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检测机构应遵循诚信、规范的原则开展检测活动。进鲁检测机构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建设行业有关规定,并接受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取得登记备案证后,检测项目发生下列重大变更必须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原登记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一)机构检测资质发生变更的;

 

(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范围发生变化的;

 

(三)检测范围有扩大的;

 

(四)主要检测项目、参数及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  进鲁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收回备案证明,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鲁备案:

 

(一)超出备案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四)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与备案表内容不符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六)未按规定上报在检测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的;

 

(七)检测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拒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正常监督检查的。

 

第十二条  未经省质监总站备案的省外检测机构不得在我省进行检测活动;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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