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枣庄市实行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来源:枣庄建设信息网 2008-09-04 14:47:30
发表单位: 发表时间:2006-11-13 点击次数:467
 


 


枣建办字[2006]36号

各区(市)建设局,委属各单位,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管线权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城建档案工作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城建档案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90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关于实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员培训上岗制度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实行城建档案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建档案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管线权属等单位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管理人员。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建设活动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市建委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上岗证的发放和管理由枣庄市城建档案管理处负责。
  区(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城建档案(分馆或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自2006年12月1日起将上岗证制度列入年度城建档案考核内容。
  三、城建档案工作实行上岗证制度。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市级以上的城建档案专业知识培训,经过严格考试、考核合格后,由枣庄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统一颁发《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专用章》。
  对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不得颁发《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凡未取得《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执业。上岗执业的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业务水平。
  四、凡我市城建档案工作人员没有办理上岗证或验证手续的单位,档案业务达标升级、建设工程档案报验移交、继续教育培训等业务活动一律不予批准。今后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在每卷档案封面上必须加盖《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专用章》,没有印章的档案不予验收和接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枣庄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应对当事人提出批评、警告或吊销上岗证。
  ①连续两年不参加全市城建档案培训的;
  ②上岗证(章)转借他人的;
  ③档案不全、遗失、损毁和移交档案超期,受到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处罚的;
  ④一年内不按要求报送城建档案信息的。
  六、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职业纪律,公正廉洁,作风踏实,保证城建档案资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
  七、取得上岗证的工作人员调到其他单位仍从事城建档案专业时,应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八、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或者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档案等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法规予以查处。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