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建设执业信息网 2008-09-03 19:49:28

  冀人字(2006]8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入部

发[2005]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负责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培训、考核认定、注册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组织。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对考试、培训、注册及执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符合国人部发[2005]85号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聘用单位向省建设厅提出考核认定申请,省建设厅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厅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冶金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各有关单位于2006年2月20日前将考核认定材料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河北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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