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采矿矿物专业管理委员会 注工采矿[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国人发[2005]86号文中《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管委会)注工[2006]1号文《关于石油天然气等六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及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采矿矿物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采矿专委会)对参加注册采矿/矿物专业工程师考核认定的人员进行了审核,现将参加采矿/矿物专业统一测试、免试人员名单暨未通过审核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见附表),如有变化另行通知。请各省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根据全国管委会的统一安排,作好本省考核认定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 根据全国管委会的规定,专家组成员将另行参加采矿专委会统一组织的测试,具体时间由采矿专委会另行通知。 本次考核认定审核工作申诉期为2006年7月1日至1 5日,申诉材料需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采矿专委会,逾期不予受理。 申诉材料受理单位:采矿专委会秘书处 地 址: 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联系人: 侯紫芬 白永喜 联系电话: 010-64463723 邮 编: 100713
附表: 1、参加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考核认定测试、免试人员名单 2、未通过考核认定审核人员名单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
||||||||
| 相关下载 | ||||||||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