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关于第二次内地与香港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培训与测试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建设执业信息网 2008-09-03 18:24:39

冀建执[2005]17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关于第二次内地与香港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培训与测试申报工作的通知》(注工结构秘[2005]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执行。各市将确定参加与测试的人员名单及申报相关材料于2005年8月5日前报河北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河北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电话:0311-87908200

附件:关于第二次内地与香港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培训与测试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第二次内地与香港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培训预测是申报工作的通知


注工结构秘[2005]3号

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

   根据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和香港工程师学会于2004年8月签署的《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协议》(附件一),将于2005年11月举行第二次内地与香港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培训及测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者名额的选定

   今年双方参加互认的人数各为120名,各地委员会以去年申报人员(附件二)为主可以新增加申报者,按分派名额落实申报人数到位。申报人员应充分了解互认协议的内容。

   根据各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人数比例分派你省(直辖市、自治区) 4名参加此次培训与测试。请将确定参加培训与测试的人员名单于2005年8月15日前报送我委。过期不报或少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多报者按排名顺序选取。

   二、申报者条件

   申报者应满足《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协议》"申报资格互认者的条件"要求。

   三、申报程序

   1.新申报者必须按要求填写报名表(附件三)并提供学历证书、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的材料;

   2.新申报者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对申报人员的材料初审并汇总后,报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审核;

   4.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向香港工程师学会推荐;

   5.香港工程师学会对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推荐的人员组织进行培训、测试和面试(详细培训、测试、面试办法及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通过培训、测试、面试考核的人员可申请成为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附件四)。

   四、申报时间

   自2005年7月12日至2005年8月15日

   五、培训及测试费用

   申报资格互认培训及测试费每人2500元人民币,待参加培训及测试时向香港工程师学会交付。

   六、联系办法

   联系人:肖俊杰

   联系电话:(010)68313351, 68318704

   邮政编码:10003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国际联络处

  本文件及相关附件可以从http//www.cin.gov.cn 网上下载。

附件:

   1.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与香港工程师学会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协议;

   2.各地去年申报人员名单(略);

   3.申请参加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

   4.香港工程师学会会员申请须知。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秘书处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一: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与香港工程师

学会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协议

 

    为加强内地和香港结构工程师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的共同发展,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以下简称委员会)与香港工程师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已于2001年2月签署了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工作的框架协议;2001年8月,双方通过比较研究,一致认为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与香港工程师学会结构界别法定会员(以下简称法定会员)在教育、职业培训、考试及继续教育标准的实质内容上基本相同。经委员会和学会协商,双方同意就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与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开展资格互认(以下简称“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资格互认的原则

(一)        互惠互利。

(二)        数量对等。

(三)户籍控制。

二、申请资格互认者的条件

(一)学会法定会员申请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条件

1、户籍:香港永久性居民。

2、专业资格:

(1)申请时为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包括资深会员);

(2)满足学会认可的结构专业教育要求;
(3)满足学会有关培训及工作经验的规定;
(4)成为学会结构界别法定会员后的年限不少于5年。

(二)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申请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的条件

1、户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内地)。

2、专业资格:

(1)申请时为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满足委员会认可的结构专业教育要求;

(3)符合委员会规定的职业实践标准;

(4)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后的年限不少于5年。

三、申请资格互认者条件的审核

(一)香港申请资格互认者,应先向学会申请,经学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委员会推荐。

(二)内地申请资格互认者,应先向委员会申请,经委员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学会推荐。

四、申请资格互认者的考核

由于内地与香港在法律法规、标准、建设工程管理和专业守则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委员会和学会同意对符合资格互认条件者,采用培训、测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每年举行一次。有关培训、测试和面试的办法由委员会和学会商定。

(一)学会法定会员申请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培训、测试和面试

1、培训

学会推荐的申请人必须参加由委员会安排的不少于14学时的培训。培训采用普通话,内容为: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内容;

B.《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内容;

C.《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相关内容;

D.内地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简介。

2、测试

培训结束后,由委员会组织测试。测试时间为1小时,试题采用繁体中文,题型为选择题。

3、面试

测试后,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20分钟的专业面试,由专家评估其从事结构专业工程实践的经验与能力。要求申请人事先提供一式二份文字材料(包括个人技术履历,完成的主要工程业绩,某一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要点介绍)并回答问题。

4、考核通过

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测试和面试情况,评定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委员会在面试后两个月内向学会通知通过考核的人员名单。

(二)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申请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的培训、测试和面试

委员会推荐的申请人必须参加由学会安排的不少于14学时的培训。培训采用汉语普通话和英语,内容为:

A.  香港工程师学会及香港工程师注册管理局简介;

B.  香港结构专业运作情况简介;

C.  香港监控建筑工程法规条例简介;

D.  香港建筑施工情况及合同内容简介;

E.  香港工程师专业监管、专业操守、聘用工程师协议条款及收费标准简介。

2、测试

培训结束后,由学会组织测试。测试时间为1小时,试题采用简体中文和英文,题型为选择题。

3、面试

测试后,学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20分钟的专业面试,由专家评估其从事结构专业工程实践的经验与能力。要求申请人事先提供一式二份文字材料(包括个人技术履历,完成的主要工程业绩,某一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要点介绍)并回答问题。

4、考核通过

学会根据申请人参加测试和面试的情况,评定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学会在面试后两个月内向委员会通知通过考核的人员名单。
    五、资格的取得和执业

(一)通过考核的学会法定会员,经委员会批准并报建设部和人事部备案后,便可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由委员会核发相应证明。

(二)通过考核的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经学会根据章程登记便可成为学会法定会员,由学会核发《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证书》。

(三)委员会和学会各自对对方所推荐的申请人有最后批准决定权。对不符合条件或申报不实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资格之后,当事人的户籍、原法定会员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的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条款的,由原审批机构注销其互认资格,并通知对方和当事人。

(四)学会法定会员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在受聘并注册于非香港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不能作为《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令第114号)规定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要求的外国服务提供者。

六、与其它组织的资格互认限定

(一)当事人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资格互认取得的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学会结构界别法定会员资格,不适用于申请本协议规定的资格互认。

(二)委员会与香港有关机构开展资格互认,应事先征得学会的书面同意;学会与内地有关机构开展资格互认,应事先征得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七、推荐申请资格互认人数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委员会和学会第一年各推荐申请互认人数不超过120人;以后每年各推荐申请互认人数,由双方另行商定。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有效期限,或签署新的协议或补充协议。按照本协议,取得互认资格者,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签字:赵春山                   签字:陈兆根

———————————          ————————————

日期:2004年8月27日           日期:2004年8月27日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香港工程师学会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代)  

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         地址:香港铜锣湾记利佐治街

甘家口21号楼2层              一号金百利九字楼

 

附件三:

申请参加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

姓   名

 

性 别

 

国籍

 

 

 

照 片

出生日期

 

出生地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及 邮 编

 

担任职务

 

电话传真

 

最高

学历

毕业时间

学   校

专  业

学制

学位

 

 

 

 

 

主持设计过主要建筑工程项目

 

英语水平

(级别及听说读写能力)

 

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证书的时间及证书号

 

填表日期:

签字:

单位

推荐

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地方

委员会

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全国

委员会

审核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香港工程師學會

 

申請人向香港工程師學會提交會籍申請時,應注意以下各項:

 

1.           填寫申請表格。

 

2.           必須提供準確、真實的個人資料。

 

3.           申請表格必須附上証書或文憑副本及現有身份証/護照副本。如有需要,學會可要求申請人提交上述文件的正本供學會驗証。

 

4.           學會會向頒發機構確認有關申請人的學術及專業資格,故請提供學術及專業機構的詳細地址。

 

5.           非本地畢業生或專業人士在申請會籍時,應隨會籍申請表格提交一份授權書,以備所屬大學及專業機構要求有書面授權,方會提供個人資料。

 

6.           所有會籍申請均須經會員部審核,由資歷評核政策委員會批核。處理每項會籍申請需時約4個月。

 

7.           會費按年度收取,視乎正式經資歷評核政策委員會批核的日期而定。2004年度的會費如下:

 

會籍類別                申請費                     入會費                    年費     

正會員*                 510港元                 1,350港元                       1,350港元

 

年費每年審核一次。支票抬頭人應寫「香港工程師學會」,款項須在提交申請表格時支付。

*現居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的申請人可獲入會費及年費半價,這些申請人在首次申請成為學會會員時只需繳交1,860港元。

 

8.           為簡化申請辦理手續以及避免不必要的耽誤,申請表格內的所有部分均應正確填寫。

 

2004年8月

授權書范例

敬啟者:

 

本人謹此授權香港工程師學會,就本人申請香港工程師學會正會員,索取有關本人學術或專業資格的個人資料。

 

申請人全名及簽署

日期

 

相关下载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