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等市政工程计价依据颁发执行的通知

来源: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 2008-09-02 16:17:39

珠府建[2002]11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厅关于《颁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市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具备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条件的工程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不具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可采用定额计价办法,但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办法。所有计价,均应按《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规定的标准格式计价。

    二、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我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

    (l)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2)工程排污费:工程有发生时,按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3)建筑企业管理费:按0.2%计算;

    (4)工程定额测定费:按0.1%计算;

    (5)噪音排污费:按珠府(1993)42号文规定计算;

    (6)防洪堤围防护费:根据珠府(2000)149号文规定,按0.15%计取。

    三、税金:市区(包括南屏、湾仔、金鼎及唐家在内的香洲区区辖范围)按3.41%计算;区、镇(按斗门区井岸镇及相当于区一级镇)按3.35%计算;其他区域(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按3.22%计算。

    本通知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1993年《广东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2002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珠海市建设局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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