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厅关于《颁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市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具备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条件的工程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不具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可采用定额计价办法,但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办法。所有计价,均应按《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规定的标准格式计价。
二、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我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
(l)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2)工程排污费:工程有发生时,按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3)建筑企业管理费:按0.2%计算;
(4)工程定额测定费:按0.1%计算;
(5)噪音排污费:按珠府(1993)42号文规定计算;
(6)防洪堤围防护费:根据珠府(2000)149号文规定,按0.15%计取。
三、税金:市区(包括南屏、湾仔、金鼎及唐家在内的香洲区区辖范围)按3.41%计算;区、镇(按斗门区井岸镇及相当于区一级镇)按3.35%计算;其他区域(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按3.22%计算。
本通知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1993年《广东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2002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珠海市建设局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