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建建〔2007〕153号
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混凝土企业(搅拌站)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促进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要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于即日起至11月30日前务必在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等级证书,12月1日起,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对外销售商品混凝土,否则,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受理单位:市散装水泥办,地址:香洲新光里三街23号1栋三楼,联系电话:2114443。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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