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使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迈进全省先进行列,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须按规定设置管理机构和配备规定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否则视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施工。
二、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安全
(一)起重设备管理。
1、施工起重设备(塔吊、施工电梯、井字架等)必须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技术资料档案,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领取《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手册》后,方可在我市建筑工地使用。
2、施工起重设备必须选择具有安装、拆除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装、顶升、拆卸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同时,施工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前必须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3、起重设备使用前,必须经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才能使用。
4、起重设备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同时应建立一机一档,做好转场记录。
(二)深基坑开挖与支护。
1、深基坑开挖及支护方案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须报市建设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
2、基坑开挖前,基坑开挖及支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支护设计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3、对安全等级达到二级(或以上)及支护方案审查时要求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深基坑开挖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深基坑及周边建(构)筑物的变形、位移及水位进行监测。
4、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建设或施工单位应负责对基坑周边管线、道路、建筑物等设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因基坑开挖而造成的管线、道路位移或破坏,建筑物的沉降或裂缝,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即时报告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其进行安全鉴定,并负责相关赔偿,认真解决因施工影响而造成的社会群众投诉问题。
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支护设计进行调整。
6、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基坑施工的安全,并做好突发应急事件的准备。基坑施工及暴露时间须满足基坑设计时限,如超出基坑设计有效时限的,必须组织专家对其安全状况进行论证,采取有效的安全加固或应急措施以确保安全。
(三)高支模施工管理。
1、模板支架基础必须进行验算,如支撑在楼板上的,则需对结构板进行验算并采取回顶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搭设高大支撑模架须采用扣件钢管支架。
3、高大支模施工前必须完善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必须采取相应的变形观测,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5、高支模专项工程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必须按省统表内容完善模板支架验收手续,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浇筑混凝土。
(四)脚手架管理。
1、严格执行市建设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建建[2004]31号)和市安监站下发的《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要点〉的通知》(珠建安监[2004]06号),确保脚手架的施工安全和架体的整体稳定。
2、严禁使用竹、木脚手架。
3、完善脚手架施工验收手续,凡验收合格的在施工脚手架外侧挂设施工验收合格牌,合格牌上要标明脚手架搭设单位名称、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搭设日期、脚手架专项施工安全资格证号和验收情况。
三、全面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加强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意识,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一)凡在珠海市区域内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否则视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暂停施工。
(二)建立“平安卡”管理制度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有机结合的机制,由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成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相关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条款。
(四)监理单位应将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及时检查人员在岗情况、建筑工人“平安卡”申领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平安卡”管理。
四、大力倡导争创双优样板工地,全面提高全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整体水平。对获得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奖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相关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在合同中明确
(一)获得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样板工地的项目,可奖励施工单位的金额分别为施工造价的3%、2%和1%。
(二)获得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样板工地的项目,可奖励监理单位的金额分别为施工监理费的20%、15%和10%。
五、对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样板工地的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及资格审查过程中享受下列优惠:
(一)在政府工程、国有资产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对获得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项的单位给予加分,加分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细化、明确。
(二)对获得国家、广东省金匠奖的单位可以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的政府预选承包商名录,在满足资质条件的情况下,直接通过资格预审,参加投标。
(三)鼓励招标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获得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样奖项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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