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造函[200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和《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65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我司组织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现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核准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名单(第一批)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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