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建建〔2005〕10号

来源:珠海建设信息网 2008-09-02 10:34:13

 

关于调整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广东省政府及省建设厅有关精神和规定,珠海市政府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涉外审查办)已开展对全市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已建的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批、补审工作。为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所涉及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现将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调整如下:

自2005年2月1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提供市涉外审查办审批的《珠海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表》。

特此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抄送:市质检站、安监站,各区、功能区、工业园区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5年1月24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 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66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安全部              

                        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按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应经其他部门审核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珠涉意字200  第      号

珠海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用途

 

建设单位

 

选址审查意  见

 

年    月    日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施工图纸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预售许可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竣工验收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产权许可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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