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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近日发出《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和健全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高依法监督水平。
该《办法》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各级安监机构的考核、复查工作。安监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隶属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独立事业法人。建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原则上要分设,人员要分开,如质量、安全监督合为一体的监督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部门,配备主管副站长和专职安监员。
安监机构负责人(站长),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安监机构应设技术负责人。地级以上市安监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县(区)级安监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工程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安监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或具备中专学历并从事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四年以上,并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安监机构持证上岗的专职安监员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70%。各类专业人员比例,一般为土建、机械、电气2:1:1,其中机械、电气专业各不少于1人。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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