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干涉物业管理招投标

来源:中山市建设信息网 2008-09-01 09:53:52
 
  建设部日前发布了与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配套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业主大会规程》两部部门规章,同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建设部。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精神分别制定这两部部门规章,其中,《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五章四十四条,明确了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同时明确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业主大会规程》共分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并明确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摘自城市建设信息网)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