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向注册建造师执业过渡 项目经理资质五年后取消

来源:中山市建设信息网 2008-09-01 09:49:56

    用五年时间,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将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这是建设部日前发出的有关《通知》的主要内容。
    据了解,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为此,建设部作出了相应动作。新近下发的《通知》明确规定,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五年,即从今年2月27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在过渡期内,原项目经理资质继续有效。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缴回原发证机关。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
    《通知》指出,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过渡期内,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补充,由获取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渠道实现;小型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补充,可由企业依据原三级项目经理的资质条件考核合格后聘用。凡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者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经其所在企业聘用后均可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过渡期后,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
    《通知》还指出,在过渡期内,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人数的资质标准,应将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的人数合并计算,一级建造师对应一级项目经理,以此类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涉及考核项目经理的资质标准的,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一级项目经理,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今年底在部分地区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点,明年在全国范围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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