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税费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08-08-30 21:39:38
各设区的市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01]闽地税政三函字第02号关于建筑安装工程税金中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有关问题的函复,“纳税人所在地县级市市区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率应为百分之七”。因此,我厅关于建设工程税费调整的通知(闽建筑[2000]53号)文中的工程所在地“市区”一栏应修改为“市区(含县级市)”,“县城(县级市)、镇”一栏应修改为“县城、镇”,特此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 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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