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安委办《关于汕头市潮南区“2•9”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汕府办传[2007]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安委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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