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建物〔2008〕10号
莆田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建设局(科)、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条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各县(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莆田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见附件1);
2、物业服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4、物业服务合同;
5、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以上材料需填报一式二份,第2~5项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同时需提交其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对。
三、有关要求
1、各县(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莆田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见附件2),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街镇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居(村)民委员会各一份。对企业违规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或提交的材料不够齐全以及材料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出具备案证明,并向企业书面说明理由,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2、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各县(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
3、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今年8月30日前办理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的,由各县(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已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证明。
以上通知请予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莆田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2、莆田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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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莆建物[2008]10号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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