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综合适用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查处违法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

来源: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08-08-28 10:10:25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扼阻各类违法建设活动,市区各执法责任主体除依照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外,还可积极拓宽执法途径,综合适用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查处与违法建设相关的违法行为。现就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违法建设活动与使用无证开采和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的沙、石、土有一定的联系。《厦门市沙、石、土资源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沙、石、土的开采必须取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开采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的沙、石、土。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查封开采设备、扣留运输工具等措施,并对贩卖、承运无证开采沙、石、土的行为,处予每立方米一百元罚款。

二、违法建设与违法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有一定的联系。《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明确规定+0.00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包括围墙、临时建筑等),违反规定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予每使用一块0.5元的罚款。

由于我市建设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市级管理的建设工程违法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查处已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区级立项或由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可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查处工作。

同时,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2003年9月1日起已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行政执法部门对仍在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发出责令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执法文书,并可与技术监督部门联系,运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即责令其停工并撤离施工现场,不予当前资质年审或不予资质备案。”,故市、区综合执法行政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承建违法建设的,可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移送案件。

四、《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货运车辆运输散装物体应密封或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污染城市路面,对出入市区装运土、沙、石车辆因洒落、泄漏、遗撒污染环境卫生的,予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五、《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装卸、室外加工的,应当采用密封、喷淋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沙、石、土运输均为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行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粉尘污染的,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指导意见,供市、区各执法责任主体在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实践中参考运用。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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