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施工企业:
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结合我市建筑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特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二、用工单位的法人代表必须依据《劳动法》对所用的临时劳动力在施工期间的权益负责,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劳资管理部门必须负责监督工资的发放工作,确保工资按时发到工人手中,防止个别人在中间克扣或者卷款逃跑。
四、出现卷款的,由企业负责追回,在追回前必须如数对工人发放应得工资。
五、企业必须在1996年6月15日前对公司所承接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全面清理,结合本文精神自查自纠。
六、甲方拖欠公款不得作为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
七、用工企业所用工人必须办理《就业证》《上岗证》等证件,并办理劳力调配手续。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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