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数及人员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佛人职字[2007]131号)

来源: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网 2008-08-28 08:32:01
2007-11-08

关于印发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数

及人员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数及人员经费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事局

佛山市财政局

二○○七年月九月五日

 

 

 

关于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数

及人员经费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佛山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佛人职字〔2006〕8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数及人员经费管理,根据目前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政府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各事业单位使用专业技术职数的指导、监督,强化动态管理。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把各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数总量、人员变动、资格变更和使用专业技术职数等具体情况汇总给同级财政部门。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职责,按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职数核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的经费。

三、市、区政府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高、中级职数在按系统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可跨单位、跨级调剂使用。跨级调剂使用专业技术职数时,只允许高级职数调剂为中级职数。并掌握以下原则:一是突出业务工作需要,确保基层单位人才队伍的稳定。二是注重被聘用者的工作表现,做到公平公正。需要调剂使用专业技术高、中级职数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四、在2008年6月30日前,对首次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时已任原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被聘用时可不占专业技术职数。

五、按第三、四条意见所使用的专业技术职数应随着相应人员的减少而被冲销。

六、今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数管理的规定。目前,若执行本意见后,仍有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按所取得的职称被聘用的,只能通过自然减员、人才流动等渠道进行调整;或采取低聘、待聘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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