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党委组织部和科委、人事局、佛山市科技干部局,省直各单位:
自一九九○年
一、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文所说的“女性高级专家”,是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对年近五十五周岁的女性高级专家,经任期满考核,确认胜任本职工作者,一般应予续聘。
二、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不需办理延长退(离)休手续。但达到五十五周岁时,一般应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把主要精力用在专业技术工作上。确需要继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由其任免部门决定。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女性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必须按国发〔1983〕141号、劳人科〔1983〕153号和粤府办〔1990〕5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起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 东 省 人 事 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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