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实行建筑市场公示制

来源:厦门建筑信息网 2008-08-21 16:42:42

  从2003年5月1日起,湖南省将实行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为加快建设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湖南省将通过法定程序,发现、确认、处罚、公示建设单位、企业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的不良行为。决定从5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公示制度》),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

  《公示制度》规定,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行为,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形成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其危害轻重,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涉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从业人员(含外省入湘企业和人员)。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采用县报市(州)、市(州)报省的逐级汇总上报方式,省建设厅将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后,每季度以文件和网络形式统一公示生效,公示内容载入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形成单位、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对不按时按需上报或虚报、瞒报的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全省通报。



——摘自《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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