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3月起造价200万以上建设工程实施合同担保

来源:厦门建筑信息网 2008-08-21 16:29:42

  从珠海市政府召开《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3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均要进行合同担保。


        珠海市副市长霍荣荫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面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对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罚”的市场规则,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都将发挥重大的积极作用。他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落实《规定》,加强监管和加大推行力度。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加强专业人员培训,逐步使工程担保走上专业化、规范化的道路;同时提供切实可行的担保品种,推广有效的工程担保模式,逐步使工程担保成为大家自愿来做的事情。


        工程担保是世界建筑行业普遍接受和应用的一种国际惯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其列入施工合同条件,国际贸易组织及许多国家政府文件都对工程担保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目前,我国北京、天津、厦门、青岛、成都、深圳等城市都先后实施了工程担保制度,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近年来,珠海市一直处于建设高峰时期,不仅建设规模大,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以往。但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市场主体的信誉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薄弱,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行为仍然存在,致使工程风险因素大大增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有效解决以上问题,珠海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于上年初在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一年来,全市已有52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了担保制度,担保金额10.42亿元,在这52个房地产项目中没有出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


        据介绍,即将实施的《规定》主要就实行担保的范围、担保的种类、担保人的条件、保函的监督管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的数额、期限和索赔程序等分别进行了规定。


        据介绍,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有利于促使珠海的建筑市场“优胜劣汰”。担保机构在为投保人出具保函前,首先要对投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及诚信记录进行评价,根据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一批有实力、信誉好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容易取得担保机构的担保。而部分资金薄弱、经营管理能力不强或诚信记录有瑕疵的企业不容易获得或不能获得担保机构的担保,因而承接不到工程项目,被迫退出建筑市场,这就有利于扭转建筑市场供需失衡、恶性竞争的局面。


        据悉,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也可以参照该《规定》执行合同担保。


 


      ——《珠海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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