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03〕1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建标[2002]187号)精神,经研究,开展2002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凡2002年以前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都要接受年检。
二、年检应报送材料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表(详见附件);
2、造价工程师2002年度完成的三个典型业务报告封面复印件(报告要反映本人执业单位和执业专用章使用情况)或两份工程造价业务报告;
3、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4、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无工作业绩证明的;
2、调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年检时间安排
1、2003年3月20日前完成自查,并将年检材料报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
2、2003年3月30日前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将初审年检材料报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五、年检结果
年检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年检合格的,由省级注册机构在造价工程注册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必须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否则,由建设部注销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六、其它事项
1、凡在咨询单位执业并与单位一同参加2002年度年检的造价工程师,本次年检不必重新提交年检材料,但必须提交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不含初始注册前培训证明);
2、申报材料均按A4纸规格提供。
附件:2002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表
二○○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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