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天然气项目建设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厦门建筑信息网 2008-08-21 16:08:38
         闽建城〔2003〕3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加快我省城市利用天然气项目的建设发展,确保福建LNG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做好城市天然气项目建设发展有关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LNG项目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福建LNG项目的政治意义、能源战略意义、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以及环保意义有充分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摆上议事日程,落实责任,把各项工作抓紧抓早抓好,同时要学习了解天然气的有关知识,包括“照付不议”协议等。
  二、要明确LNG项目管理机构,落实有关管理人员。LNG项目覆盖到的五个城市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天然气工作机构,落实相关工作人员,使各项工作有人做,懂得做,做得好,以适应LNG项目的工作要求。
  三、要做好《燃气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的编制、调整、衔接及实施。相关的各市县要在2003年6月前完成《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及整合修编;明确天然气项目供气区域内天然气应作为城市的最终气源,现有的其他气源均为临时过渡气源;燃气管道设计必须按天然气负荷进行计算,做好和天然气接轨的准备;《燃气专项规划》应包括汽车加气站的规划;按照燃气设施所要求的安全间距在规划中留足建设用地和地下管道空间。
  四、加快确定城市天然气项目业主。LNG项目相关的五个城市要从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角度,提出城市天然气项目业主的组建方案;当好城市政府的参谋,尽快筛选、确定城市天然气项目业主,由城市政府行文或与项目业主签订协议,授予业主城市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使各项工作更有效地开展。
  五、加强过渡期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要规范城市新建燃气项目包括燃气管线工程的审核和审批,凡未编制规划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燃气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天然气项目投产前,城市新增燃气工程项目的审批,应先报省液化天然气总体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筹建办,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省计委、省建设厅根据天然气城市项目建设的要求,对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对投资进行评估后,由建设部门按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审批;对天然气项目的供气区域加强监管力度,不允许任何以占领和瓜分燃气市场为目的的项目建设;在小区和单体建筑的建设中,需要使用燃气作为燃料的,对燃气设施要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以确保与天然气项目的衔接;天然气项目供气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部门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对未同步设计管道燃气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六、着手开展向天然气供气转换的技术准备工作,包括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或培养、现有燃气设施的适应性调查分析及改造措施研究、加快燃气管网建设的措施、现有液化气企业的重组合并清理政策研究、公交车的燃料替换等。
  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对以上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计划,要在2003年4月1日前报我厅城建处。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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