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顺利完成国务院、省、市政府确定的“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的清欠任务。我办特就工程款清欠的有关事宜要求有关企业在收到本函之日起7日内向我办提供如下配合:
1、已进入司法程序并判决、裁决的,须向我办提供已判决、裁决文号;
2、拖欠款项为工程保修款的,须向我办提供建筑施工合同及具体保修期限;
3、尚未办理结算的,要求各建筑施工企业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结算工作。
如到期未报送相关资料或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结算工作无法在5月1日前完成的,我办将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将其记入我市信用档案。
厦门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专项办公室
2006年2月22日